原告陆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戈某,男,住上海市X镇黄某乙区X街号。
被告陆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诸某(1991年死亡)、陆某(1987年死亡)系夫妻关系,被告陆某、陆某系双方之子。被告陆某与黄某乙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之女。1991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土地使用者陆某,土地坐落于某村某队,现有人口陆某、黄某乙、陆某,主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2010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上述房屋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地号某乡X村X丘<18>)X幢二层房屋及东、西平顶各1间,其中东、西平顶各1间归原告陆某所有,X幢二层房屋归被告陆某、黄某乙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12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