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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何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144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4407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英语教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1999年何某某、任某某约王某等十多人共同参与编写《中级英语双解四用词典》,约定按每千字70元支付稿酬。后因故世界图书出版社未能出版该词典。何某某、任某某另行委托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学英汉双解、语法结构、固定搭配、词汇辨义辞典》,其中使用了王某的部分稿件,未给王某署名并支付稿酬。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何某某、被告任某某支付原告王某五千元;

二、被告何某某、被告任某某于《中学英汉双解、语法结构、固定搭配、词汇辨义辞典》再版时为原告王某署名。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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