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城市经典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瞿武贵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