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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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森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罗某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某斯德哥尔摩市。

法定代表人卡尔•奥洛夫•布劳姆威斯特,总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罗某德•海格曼,集团审计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蒋某。

原告爱立信有限公司(原名艾X•GE•流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

法定代表人约翰•韩,专利发展部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解某。

第三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利森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李菲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利森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蒋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苏某、谢静,第三人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罗某某针对原告艾利森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拥有的第x.X号名称为“无线电话系统的通信控制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6页第8-9行中记载了:“流动电话机根据在控制信道上发现的控制信息,试图寻找根据流动电话机和系统的需要最合适的业务机,即最合适的蜂房”。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8页第20至21行的记载了:“流动电话机在空闲状态期间定期扫描其所在的覆盖区中的各控制信道以确定应锁定到哪一个蜂房上”。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8-10行记载了:“流动电话机应经常锁定在某一最佳蜂房,这一点很重要,具体地说,任何时候都可能有人寻呼流动电话机,因此流动电话机必须锁定在所在区域的特定蜂房上,使流动电话机能收到该寻呼”。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16页第9-10行记载了:“当流动电话机120处于空闲状态时,它定期扫描象110那样的基站台以确定应锁定或驻定到哪一个蜂房上”。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中也记载了将流动电话机锁定到最佳蜂房上。根据上述的本专利原说明书以及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流动电话机要锁定的蜂房是最佳或最合适的,而所采用的各种各样的准则诸如原说明书第6页第2段记载的要求流动电话机以最小的功率值进行传输的业务机或对流动电话机索取的服务费最低的蜂房,由此可知,流动电话机要锁定的最佳或最合适的的蜂房的范围就包括了流动电话机当前所在的蜂房以及流动电话机能够定期扫描到的候补蜂房,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移动站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也就是说该限定排除了锁定在第一网孔的情况,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自2001年7月1日起施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修改超范围,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0最后一句话中限定了“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锁定在该最佳网孔上”,但权利要求10中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具体是什么信息进行限定,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出现第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术语,说明书中仅仅对相对信息进行了限定,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9行中的记载可知,相对信息通常是与绝对信息同种类的信息,但是是关于其它各网孔特性的信息。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0中均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作限定的情况下,第二相对信息本身也不是所属领域通用或公知的技术术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某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词语的具体含义,造成了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自2003年2月1日起施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某则》(简称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2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而且权利要求11-12均未对第二相对信息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1-12仍然存在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

原告艾利森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诉称:1、在被诉决定书中,被告认为限定至少一个其它的网孔排除了锁定在流动的第一网孔。上述观点第三人从未提出过,原告亦从未获知这一观点被提出过,原告未有机会对上述观点进行辩驳。被告在未有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就引入上述观点作出决定违反了听证原则。2、首先,“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至少涵盖在原始说明书的内容中;其次,“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是指一个有条件施某的步骤,这个条件就是有关信息(可能还有其它未明确表达的条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某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移动基站就可以锁定在第一个网孔上。所以,权利要求的该限定并未排除锁定在第一网孔的情况。最后,被告所说的只是本专利其中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具体实施某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表格第7栏的救援网孔。3、首先,“相对信息”的定义清楚地记载在说明书中第11页第2段;其次,当看到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特征“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一相对信息”和“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相对信息”就是指第二相对信息。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第二相对信息”就是“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就象“第一相对信息”是“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所以关于权利要求10中“第二相对信息”是不清楚的认定是错误的。因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第三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明确提出了移动站锁定在一个其它网孔上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在口审中明确提出了该特征中的其它网孔是排除了第一网孔的其它网孔这样的理由,因而修改超范围,原告也当庭进行了答辩,故被诉决定并未违反听证原则;2、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1中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排除了锁定在第一网孔的情况,不能理解某告提出有关信息是条件,满足条件就可以锁定在第一个网孔上的观点;4、权利要求10最后一句话中限定了“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坐定在该最佳网孔上”,但权利要求10中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具体是什么进行限定,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出现第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术语,说明书中仅仅对相对信息进行了限定,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0中均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作限定的情况下,第二相对信息本身也不是所属领域通用或公知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某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词语的含义,造成了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第三人罗某某述称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4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无线电话系统的通信控制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1993年9月15日,专利号为x.1,专利权人为艾利森公司、艾利森•GE•流动通讯有限公司。其中艾利森•GE•流动通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爱立信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罗某某于2008年11月11日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3页第2段指出:“由此可见,原始说明书和原始权利要求书(以下简称‘原始申请文件’)仅记载移动站应该锁定在该移动站在其中能够满足网孔有关的质量标准的网孔上和最佳(或者最合适)的网孔上,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移动站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但对该一个其它的网孔没有作任何限定,那么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移动站可以锁定在任何一个其它的网孔,这样修改后得到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也不能从原始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违反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中的规定,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

罗某某提交的与本诉讼案有关的证据包括:

附件1:专利号为x.1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

附件2:申请号为x.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公开文本),其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在具有多个蜂房的无线电话系统中使用控制信道的方法,其特征于包括下列步骤:

在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至少一个蜂房的控制信息;和

根据所述控制信息选定一个最佳的蜂房。

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信息包含相对信息和绝对信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绝对信息和所述相对信息各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蜂房类型信息、传输功率标准、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控制信道体制信息、直接序列CDMA码、CDMA领示码和蜂房选择及再选择标准。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对信息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蜂房类型信息、传输功率标准、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时间同步信息、控制信道体制信息、直接序列CDMA码、CDMA领示码和蜂房选择及再选择标准。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蜂房类型是受限制的蜂房。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播步骤还包括:

在第一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第一蜂房的控制信息;和

在第二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第二蜂房的控制信息。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步骤包括将流动电话机锁定到所述最佳蜂房的控制信道上。

8、一种在具有多个蜂房的无线电话系统中使用控制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在第一控制信道上发送关于第一蜂房的第一控制信息;

在第二控制信道上发送关于第二蜂房的第二控制信息;

将所述第一控制信息与所述第二控制信息加以对比,以确定最佳蜂房。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这样的步骤:根据所述对比步骤将流动电话机锁定到所述最佳蜂房上。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信息和所述第二控制信息包含所收到的信号强度值。

11、一种在具有多个蜂房的无线电话系统中使用控制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在与第一蜂房有关的控制信道上接收关于所述第一蜂房和第二蜂房的控制信息;和

根据所述控制信息将流动电话机锁定到所述第一蜂房或所述第二蜂房上。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第一蜂房有关的控制信道上的控制信息包含关于所述第一蜂房的绝对信息和关于第二蜂房的相对信息。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信息包含所述第一蜂房和所述第二蜂房所收到的信号强度值。

14、一种在具有多个蜂房的无线通信系统中使用控制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在所述蜂房的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一个蜂房的绝对信息;和

在所述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至少另一个蜂房的相对信息。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绝对信息和相对信息各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蜂房类型信息、传输功率标准、业务范围、控制信道体制信息、均衡器要求和信息、直接序列CDMA码、CDMA领示码、时间同步信息和蜂房选择及再选择标准。

16、一种与无线通信系统中的控制信道配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控制信息广播装置,用以在第一控制信道上广播包含关于第一蜂房的相对信息的第一控制信息;

第二控制信息广播装置,用以在第二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第二蜂房的第二控制信息;和

比较装置,用以将所述第一控制信息与所述第二控制信息加以比较,从而确定最佳蜂房。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信道信息包含绝对信息。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绝对信息和所述相对信息各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蜂房类型信息、传输功率标准、均衡器要求、业务范围、控制信道体制信息、均衡器信息、直接序列CDMA码、CDMA领示码和时间同步信息。”

附件2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关于锁定网孔的内容包括:“流动电话机根据在控制信道上发现的控制信息,试图寻找根据流动电话机和系统的需要最合适的业务机,即最合适的蜂房”,“流动电话机在空闲状态期间定期扫描其所在的覆盖区中的各控制信道以确定应锁定到哪一个蜂房上”,“流动电话机应经常锁定在某一最佳蜂房,这一点很重要,具体地说,任何时候都可能有人寻呼流动电话机,因此流动电话机必须锁定在所在区域的特定蜂房上,使流动电话机能收到该寻呼”,“当流动电话机120处于空闲状态时,它定期扫描象110那样的基地台以确定应锁定或驻定到哪一个蜂房上。流动电话机120在其话路和控制信道收发两用机170的控制信道上接收绝对和相对信息广播。然后,处理单元X对所收到的包含候补蜂房特性的信息进行估测,并确定流动电话机应锁定到哪一个蜂房上”。

附件3:申请号为x.1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首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罗某某声称的x.08v3.13.0标准第28页、第211页、第212页、第213页、第214页、第333页、第334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5:专利号为x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6:罗某某声称的专利号为x的美国专利审查历史文件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参考文献的复印件:x工作组在1992年8月17日召开的会议上公开的文献,标题为“分层小区中空闲模式下的小区选择”,共3页;

附件7:罗某某声称的专利号为x的美国专利审查历史文件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参考文献的复印件:x工作组在1992年1月20日至24日召开的NO.01会议上公开的文献,标题为“用于微小区的空闲模式小区选择的变化”,共3页;

附件8: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9:附件5的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10:附件6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11:附件7的中文译文,共3页。

罗某某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附件4的公证书原件。

艾利森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在具有一个移动站和多个网孔的无线通信系统中使用控制信道的方法,每个网孔具有其控制信道,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在第一网孔区中,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和

在移动站中,分析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关信息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时间同步信息和网孔选择及再选择标准。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网孔类型信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孔类型表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是受限制的网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一个表明是否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控制信息与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时间同步的标志,以及表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控制信道与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间的时差的信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二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二控制信息,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其中,发送相对信息的步骤包括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一控制信息,第一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分析步骤包括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并根据相对信息的比较结果锁定在第二网孔上。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一个表明在第二网孔中所用的第二控制信道与第一控制信道时间同步的标志,以及表明第二控制信道与第一控制信道间时差的信息。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接收与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有关的控制信息,该控制信息包括关于第二网孔的相对信息;

其中,分析和锁定步骤包括根据控制信息锁定到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之一的步骤。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息上广播关于第一网孔的绝对信息;

其中绝对信息和相对信息的每一个都包括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以及网孔选择和再选择标准的至少其一。

10.一种与包括至少一个移动站和多个网孔的无线通信系统中的控制信道配用的设备,其中每个网孔具有其控制信道,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包括:

用于在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第一控制信道上广播包括第一相对信息的第一控制信息的装置,该第一相对信息与第二网孔有关;

用于在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二控制信道上广播第二控制信息的装置,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以及

在移动站中的用于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以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锁定在该最佳网孔上的装置。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信息包含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绝对信息。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绝对信息和所述第一相对信息各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和时间同步信息。”

2009年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艾利森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转交给罗某某,罗某某对2009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中删除的部分没有意见,对修改方式没有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罗某某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或附件5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8、9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8、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第7页记载了罗某某当庭指出“说明书中包括当前网孔,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网孔限定的是排除了第一网孔的其它网孔。”同时,口头审理记录表所记录的“审议厅辩论”表明,原告艾利森公司和爱立信有限公司在罗某某提出上述意见后没有对此进行辩驳。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中的附件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某,2010年1月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某则》(简称2010年实施某则)已于2010年2月1日起施某,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以及2003年实施某则与2010年实施某则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某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某。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制定了《施某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某则的过渡办法》,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某。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3年实施某则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和2003年实施某则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决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修改是否超范围、权利要求10-12是否不清楚:

一、被诉决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

原告认为关于限定至少一个其它的网孔排除了锁定在流动的第一网孔的观点第三人从未提出过,原告亦从未获知这一观点被提出过,原告未有机会对上述观点进行辩驳,因此被告的判定违反了听证原则。经查,上述观点是第三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出的,原告在口头审理中有机会对此进行辩驳,但是原告没有对此进行辩驳。因此被告所作出的被诉决定不存在违反听证原则的问题。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9是否修改超范围

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第一网孔区中,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和在移动站中,分析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其中特征“在移动站中,分析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限定了移动站根据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从而排除了移动站锁定在第一网孔上的情况。而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任何关于仅移动站锁定在其它网孔上的内容;且原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流动电话锁定在最佳/最合适的蜂房上,即原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流动电话根据有关信息选择锁定在第一网孔或一个其它网孔上,没有排除流动电话锁定在第一网孔上的情况。虽然原告认为原说明书表1中“救援网孔”是锁定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具体实施某。但是原说明书关于救援网孔的相应内容是“救援网孔,供必要时重建或快速寻找新网孔,以便锁定到其上”,其对应的出处“Z”表示信息若是关于其它网孔、相对信息,则可能有用。由此可见,说明书中的救援网孔是在当前网孔(即第一网孔)出现故障后,供重建或快速寻找新网孔,以便流动电话锁定在重建或新网孔上;也就是说,是否锁定其它网孔,是根据第一网孔的状态而选择的,并非是根据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锁定在其它网孔上,且该“救援网孔”的实施某也没有排除流动电话存在锁定在第一网孔上的情况。显然,从原说明书中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在移动站中分析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修改超范围,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0-12是否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0中的“第二相对信息”含义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诉称根据权利要求10的上下文内容,容易理解“第二相对信息”就是“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解某仅仅是对“第二相对信息”含义的一种可能性推断,并非是从权利要求10中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由于权利要求10中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进行具体限定,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出现第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术语,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0和说明书中均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作限定,且在第二相对信息本身也不是所属领域通用或公知的技术术语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第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词语的含义,由此造成了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2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且权利要求11、12均未对“第二相对信息”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1、12仍然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2003年实施某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爱立信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罗某某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勇

人民陪审员闫立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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