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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7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725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交林夹道X号。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05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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