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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2009)鄂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沈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武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沈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住(略)。系上述申请执行人之母。

申请执行人武某戊,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家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武某己,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庚,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家住(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家住(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执行人陶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家住(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家住(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执行人李某辛,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家住(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执行人李某壬,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家住(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执行人李某癸,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家住(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住(略)。系李某癸之父。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职业,住(略)。系李某癸之母。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仙桃市天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黄某大道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仙桃市人民法院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某为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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