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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欧阳胜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胜伟,又名欧X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蔡甸区X街X街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羁押,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胜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欧阳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欧阳胜伟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欧阳胜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欧阳胜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欧阳胜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阳胜伟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王秀斌

审判员张少华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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