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翼城县云唐焦化厂与翼城县人民政府、翼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时间:2001-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行终字第5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翼城县云唐焦化厂,地址在翼城县X乡X村。

负责人:李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翼城县人民政府,地址在翼城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翼城县土地管理局监察股股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翼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地址在翼城县X乡X村。

负责人:盖某(又名窦某)。

翼城县云唐焦化厂(下称云唐焦化厂)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唐焦化厂诉翼城县政府强制措施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01)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唐焦化厂的负责人李某、翼城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靳某、翼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下称云唐村委会)的负责人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云唐村委会强制拆除云唐焦化厂的强制措施是翼城县政府所为,因此,云唐焦化厂诉请翼城县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云唐村委会强制拆除云唐焦化厂焦炉的行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通过其它渠道解决,云唐焦化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云唐焦化厂赔偿诉讼请求。

云唐焦化厂上诉称:翼城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南唐乡X村收回李某焦化厂土地使用权报告〉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准云唐村委会收回上诉人土地使用权。2001年2月18日,翼城县政府交由云唐村委会实施该文件,拆除了上诉人10座炼焦炉,造成经济损失80多万元,超越了司法执行权,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确认翼城县政府交由云唐村委会执行《批复》,拆除上诉人炼焦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翼城县政府答辩称:翼城县政府作出的《批复》写明“其它善后事宜由村委会按规定妥善处理”,并没有让云唐村委会拆除上诉人的炼焦炉,翼城县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唐村委会答辩称:云唐村委会根据《批复》通知上诉人于2001年1月18日前自行拆除其建筑物,但上诉人一直不自觉履行。云唐村委会执行县政府《批复》的措施是合理合法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强制拆除其10座炼焦炉的行为,是被上诉人翼城县政府交由被上诉人云唐村委会执行《批复》的结果,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该行为系被上诉人云唐村委会自行实施的,翼城县政府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诉翼城县政府强制措施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驳回翼城县云唐焦化厂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云唐焦化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保俊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邹德媛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建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