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省农业厅事业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X镇沙湖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根据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汉民立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同时,依照法律规定,责令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并作出了(2010)汉民立保字第2-X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其提供的担保存款予以了冻结。现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并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并解除冻结。且同意如因财产保全造成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财产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吴义文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