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工业园瑞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腾,湖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陈晓静,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19日作出(2010)汉民立保字第X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30万美元的货物予以查封,其中包括x集装箱。现因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x.12美元的现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x集装箱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的x集装箱的查封。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