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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通讯厂房X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启兴,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台台长。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06)仙法执字第X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买卖设备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全部执行完结。现申请执行人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该案系委托执行案件。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深)执外字第2-X号转办函将该案委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鄂执委指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2008年4月22日,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该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履行部分义务后,一直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违反约定,该案自动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至今未能全部执行完结。

本院认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长时间内未能执结,且申请执行人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请求提级执行,本院应予以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晓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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