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X路X号房产大厦七楼南。
代表人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司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刘家坡。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吴某某、天门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