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系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荣同山,天门市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陈某军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