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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潜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潜江市交通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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