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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七人聚众哄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200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200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2010年3月26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2010年3月29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2010年4月22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史某某、王某乙犯聚众哄抢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史某某、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1日上午,濮阳县X乡X村东中原油田采油一厂200-1油井洗井出油,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联系好被告人王某乙同意对原油予以收买后,组织被告人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史某某、何某某等人,推着农用推车携带编织袋等工具,窜至该井哄抢原油0.64吨,价值2465元。被告人任某某、鲁某某在将原油送至王某乙家时被采油一厂治保队员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史某某、王某乙,宣读了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朱XX、李XX、梅X证言,出示了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濮阳县公安局文留派出所到案经过、抓获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史某某、王某乙伙同他人聚众哄抢公共财物,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史某某、王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上午,濮阳县X乡X村东中原油田采油一厂200-1油井洗井出油,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组织被告人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史某某、何某某等人,推着地板车携带编织袋等工具,窜至该井井场哄抢原油0.64吨,价值2465元,后将所哄抢原油销于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任某某、鲁某某在将原油送至王某乙家时被采油一厂治保队员抓获,所哄抢原油被起出发还。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到濮阳县文留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史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到濮阳县文留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10年4月22日到濮阳县文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9年12月21日下午4点多,我从王某固集上喝完酒回来,副队长李学X到我家对我说作业井出油了,队里的人都在井上拾油,我说拾了油给队上交钱就行了,别的我不管。李学X说从我这拿些编织袋,让我表态,我就同意了,但我没去井上。我看见他们把油弄完后都往村西头拉,我就回家了。都是我们这个小队的人,我是小队队长,去井上弄油的一共有20多人,大部分都是妇女,我记得有任某某、春梅、王某X、樊XX、王某甲、“X”、何某某,还有小队的副队长李学X,小队一共20多户,基本上每家都去人了,但是有的家是谁去的我记不起来了,因为当时我没去井场。当时使用的工具一共有三辆地板车,都是妇女们自己准备的,大约有20多个编制袋,有一部分是从我家拿的,另一部分是妇女自己带的,另外还拿着脸盆。具体弄多少油我不知道,可能有几十袋吧。怎样处理的我不知道,妇女们处理完油后,把钱向队上交一半,自己留一半,向队上交的钱按照每家的人数再分下去,这是村里的惯例,这次还没分就被抓了。我就是喊了一声,没有挨家去通知,知道的人就自己去了。卖油前我和任某某、鲁某某找到王某乙,对他说,在井上弄了点油问他要不要,王某乙说要,随即就把油送到了他家。

2、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09年12月21日上午,小队队长杨某某喊我说井上出油了,让一家去一个人,然后我就去井上,后来井上的工人不让拾,我们就回来了。下午大概3点多,我看见很多人都去井上拾原油,我就和4、5个人用一个木板拉车拉了6袋原油送到了我们村西头的一家人家里,送了一趟后我就回家了。大概5点多的时候我又去井上和他们一起拉了一趟,在送完第二趟的时候被治保大队的人抓住了。和我一起拾油的都是我们小队的人,大概20多个,和我一起的有爱英、X、鲁某某、志蓉,都是我们小队的。当时总共有三辆木板拉车,另外两辆别人在用。我们一共拾了12袋油,一袋除去水按70斤收,一共840斤油,我们把油统一送到村西南的一户人家,这家一个男的按每袋80斤收,但是要除去10斤水。我们拿了几个盆,编织袋和拉车是杨某某提供的,我负责拉油,她们装油、帮我推车。当时井上的职工制止我们,我们没听,他们就去干活去了。这些油卖掉之后,我们去井上干活的人一半,一半的钱交给小队长杨某某手里,由他按全队人口平分。

3、被告人鲁某某供述:2009年12月21日上午,我们生产队小组长杨某某来村里喊,说东边油井出原油了,大家就都知道了,就去装原油了。下午的时候我也去井场了,看见任某某和其他几名妇女在装原油,我就上去和她们一起装,回来一起分钱,我们装了6袋原油,用地板车送到村西南的一户人家,返回井场的时候,被油田保卫人员抓住了。我去的晚,拉了一趟原油。我们一共拾了12袋原油,我用车拉了6袋,一袋油七、八十斤,我们把油统一送到村西南那户人家后,这家男的按80斤收,但是每袋除去水10斤,把油卖掉之后,一半钱交给杨某某,一半我们平分。我们一块装油的都是我们村的,有X、爱英、志蓉、凤香和我,另外的没看清。当时我撑袋子,她们装,再一起拉车送油,我们装油的编织袋和地板车是杨某某提供的,收我们原油的那个男的我不认识。在井场装原油时工人制止了,我们没听,他们也没再制止。我去井场的时候,看见有带子围着井场拉了一圈。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9年12月21日下午1、2点时我们小队的队长杨某某喊井上出油了,每家去一个人,谁去有谁的,不去没有谁的。去的时候是我自己,井上有20多人,有X、史某某、X、王某X、X琴、凤英、鲁某某、任某某,都是我们村的。去后用手把油收到桶里,收满桶以后再倒到编织袋里,我和X、史某某等人弄了11袋油。用任某某家的拉车拉到王某乙家了,每袋80多斤,每袋油80块钱,卖给王某乙,卖了1200块钱,我分了16元,当时井上有两个工人他们不让弄,我们不听他们也没有办法,编织袋是杨某某的,拉车是任某某的,卖的钱我们去井上的人分了,剩下的钱我们小队的所有人平分。我们在哄抢原油之前没有找王某乙商量过。

5、被告人史某某供述:我来派出所投案。2009年冬至前一天下午,我正在家里包饺子,杨某某喊我说文200-1井上出油了,每家去一个人在井上弄油。知道后我就拿个桶去了井上,到井上以后,井上都有人正弄着。我用手收油收到桶里,桶满后再倒到编织袋里,我们弄了2袋半油,用任某某的拉车拉到当街里,然后我就回去了。我去的晚,我去的时候有任某某、何某某、王某甲、X,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分了六、七十块钱,当时井上的工人制止了,我们不听他们也没有办法。编织袋是杨某某拿的,拉车是任某某的。

6、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09年几月几日记不清了,上午八九点钟杨某某喊我说文200-1井出油了,每家去一个人,我就拿了一个桶,去了文200-1井去弄油。到了井上我用手收油,收到桶里边,桶满了以后,再倒到编织袋里,装了有三、四袋油,我们用拉车拉到当街里,我就回家了。我一共送了一趟有4袋,我们去井上弄油工人制止了我们不听,他们也没有办法。

7、被告人王某乙供述:我来投案。2009年的一天,上午我们村任某某和王某甲到我家找到我说:“我们在井上拾了点油,卖给人家是45一袋,给你送到家按50一袋,你要不”我说要。到了下午五、六点钟他们就把油送到我家,当时我不在家,我媳妇在家接的油,后来被一厂治保队的张XX带人将送油的任某某和连X的媳妇抓走了,把原油也拉走了。任某某和王某甲给我说油是从油井上拾的,我光知道他们小队每家去一个人去井上合伙弄油,具体情况不清楚。他们送油时我在离家三四十米的地方打牌,任某某给我说原油送来了,我说你们先去吧,算算帐我就回家,从牌场那能看见我家,我正在那算账,张XX就带着人去了,我没有出来。我买了油准备卖到文留一袋赚5块钱左右。一共从我家拉走了27袋,其中任某某等人送的12袋,另外15袋是我媳妇曹巧莲买的。

8、证人朱XX证言:2009年12月21日大概13点多我在文200-1井上班时,有人哄抢原油。当时我在井上,因为井上出油了,就来了很多老百姓拾原油,当时我和同事制止他们,不让他们拾,但是老百姓人根本没人听,后来我们就打电话报到治保大队,后来治保大队的来带走了他们几个人。当时井上好像有10多个人,我看到他们抢了五、六袋油,一袋60斤左右。当时他们用塑料编织袋和几辆木制手拉车。

9、证人李XX证言:2009年12月21日12时左右,我们在文200-1井作业时,油井有少量原油外喷,附近村的老百姓来井场哄抢落地原油,大概有10多个人。我们当时制止了,但是由于人多制止不住。最后治保大队的人来强行带走了几个人。他们用编织袋装的原油,大概有几百斤吧。每次作业我们都围着井场拉警戒带。

10、证人梅X证言:2009年12月21日17时许,我们中队接到大队值班室的指令说200-1井有老乡哄抢原油,影响该井施工。我带领李广X、赵XX、刘XX等赶往井上,没到井场时就看到十几个村民从井上往麦地里跑,我问了一下作业工,作业工说有好多老乡在拾油,影响干活,老乡已经抢走很多油了,往村西头走了。我们顺着油印往村西头找,走到一户人家时正好看到两名妇女从这户人家推着地板车出来,地板车上沾着原油,我们就上前将这两名妇女抓获并带到车上,紧接着我们进到这户人家中,没有发现人,看到院内摆着很多原油,我们就把原油抬走了。找到12袋脏的,一看就是刚从作业井上弄的,还有十五、六袋已经有点硬了,看样子是以前弄的。我们是用两辆车拉的,一辆拉干净的,一辆拉脏的。

11、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原油(较脏袋中)含水量为12%。

12、濮阳县公安局文留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史某某、王某乙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29日、4月22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文留派出所投案。

另有原油价格证明、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鲁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史某某伙同他人聚众哄抢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聚众哄抢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经查,并无足够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哄抢原油前进行通谋,因此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的聚众哄抢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史某蓉、王某乙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三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任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鲁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哄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史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某霞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鲁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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