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红豆杉药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主任。
被告阿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原告马某与被告红豆杉药业公司、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村民委员会、阿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关玮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