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58岁。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58岁。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张五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从2006年开始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多次借款,到2008年4月12日,双方算了帐,被告共欠原告借款利息2万元,并写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开始说过几天给,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为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韦鹏
审判员彭勃
二0一0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