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3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X镇怡乐庄西3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36岁,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汉族,38岁,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4522元,由原告王某甲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