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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街X号院。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29岁,汉族。

原告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上街区X路星海花园X号楼X单元X号的业主。2005年11月11日,被告与原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为星海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2元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元月份和六月份,逾期10天未交,将按应交款每天加收5%违约金。从2007年11月1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2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计817.42元至今未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交费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物业费817.42元,及逾期违约金7160.5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韦鹏

审判员彭勃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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