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襄城县X镇市X路段时,与步行的耿XX相撞,造成耿XX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xx的陈某、证人姜xx、刘xx、屈xx、李xx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证证明、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及伤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军义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