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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何××等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队。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号。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楼。

负责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赵××诉称,2010年2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何××驾驶其所有的牌照号为浙××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牌照号为沪××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保险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0.5元、交通费139元、误工费6,500元、财物损失1,2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11,989.5元。

被告何××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8月5日前赔偿原告赵××医疗费975.7元、交通费139元、误工费280元,共计人民币1,394.7元;

二、被告何××应赔偿原告赵××物损费3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3,30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700元,被告还应支付2,600元,该款被告何××应于2010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赵××);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被告何××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24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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