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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厂诉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XX厂诉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7元,减半为2153.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士钧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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