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被告虞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被告虞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对家庭不关心,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虞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嗣后,双方仍共同生活。20xx年x月x日双方复婚。婚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虞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