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陆某
被告任某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原告陆某与被告任某、被告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徐晨
代理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