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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原告陆某与被告任某、被告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原告陆某

被告任某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原告陆某与被告任某、被告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徐晨

代理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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