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瑞枚,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7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经常吵闹,长期感情不和,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补偿其经济损失。
经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依俗举行了婚礼,同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4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邓某。婚后不久,原、被告即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山枣镇X村第七组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没有共同债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原告韩某某自愿补偿5000元给被告邓某某,此款于2010年8月14日前给付,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中原告应分得份额,由原告赠与儿子邓某,归其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负责偿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军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