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瑞枚,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7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经常吵闹,长期感情不和,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补偿其经济损失。

经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依俗举行了婚礼,同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4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邓某。婚后不久,原、被告即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山枣镇X村第七组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没有共同债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原告韩某某自愿补偿5000元给被告邓某某,此款于2010年8月14日前给付,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中原告应分得份额,由原告赠与儿子邓某,归其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负责偿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军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