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肖某某于2005年至2007年8月分两次在原告所属的中沙信用社立据借款合计7000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息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并偿付利息32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肖某某分别于2005年3月26日、2007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3000元,月利率均为8.6375‰,借款到期日期分别为2006年3月25日、2008年8月22日,被告肖某某仅还了323元利息给原告,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肖某某在2010年7月30日前偿还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270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被告肖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