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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路X村X路某家盖房堆的沙子和石子挡住其门前的路某由,与路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路某的母亲杨某某上前劝架,被告人路某某用砖头将杨某某鼻部砸伤。经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被告人路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路×、王××、路××、路××、王××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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