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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保忠(已判刑)、陈某强(另案处理)、李宝青(另案处理)、陈某栓(另案处理)五人预谋后到许昌县X乡X村盗伐树木,五人到许昌县X乡X村后,在该村X路两旁盗伐杨树二十四株。经鉴定,被盗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1.617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保忠、陈某栓等的供述,证人刘××、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结论,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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