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霞浦东方宠物皮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X镇工业桃园区X号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宁德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住(略)—505。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霞浦东方宠物皮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2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知周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方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认为,原告东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霞浦东方宠物皮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霞浦东方宠物皮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