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住北京市海淀区八宝庄X号楼X号。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X号X门X号。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安太
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北京市昌平区X镇天通苑五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告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住(略)。
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吴跃生,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白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白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白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某久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