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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应于2010年9月9日前返还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薛辰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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