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应于2010年9月9日前返还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薛辰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