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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班某、陆某诉被告顾某、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班某

原告陆某

被告顾某

被告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陆某诉被告顾某、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陆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顾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顾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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