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某
原告陆某
被告顾某
被告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陆某诉被告顾某、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陆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顾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顾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