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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诉何XX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被告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被告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吴XX与被告何XX、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齐北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何XX、周XX应归还原告李XX、吴XX欠款人民币871,800元,从2010年10月-2012年2月每月月底前归还50,000元,余款21,800元于2012年5月底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3,46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721.50元,由被告何XX、周XX负担于2012年5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李XX、吴XX;

三、原告李XX、吴XX与被告何XX、周XX至此无争议,没有遗留任何某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北海

书记员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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