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费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64年自行相识恋爱,1976年4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费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费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陈某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费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10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