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原告王X。
原告蔡X。
上列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廖X。
被告王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王X。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上列原、被告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丘地号上,1987年经批准建造的占地面积9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中,一楼东侧北面房屋归原告蔡X所有,二楼中间南面房屋归原告王X所有,二楼西侧房屋归原告王X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王X、张X所有,上述房屋的隔墙共有,楼梯维持原状,各自提供通行方便;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6元,减半收取计1,793元,由原告王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1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