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朱某乙诉被告黄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卫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08年3月20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朱某乙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共同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现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经济收入减少等因素的影响,原告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一个抚养确有困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审理中,原、被告就抚养费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丁自2010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2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二分之一(凭有效票据),至其18周岁止;给付方式:每季度首月的上旬一次性付清该季度的生活费;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