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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诉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93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9312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献庄,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常青园二区X号楼底墒。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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