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xxx。2008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x号x幢x号,现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2008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xxx向被告人xxx提供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诚信手册》样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约定支付人民币300元,要求xxx为其盖章办理虚假的年检事宜。次日上午,xxx携带欲交付xxx的材料,在本市X路x号处被民警抓获。民警从xxx处查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2008年度企业年检专用章)”一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2007年度企业年检专用章)”一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资质年检专用章”一枚及加盖“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资质审批专用章”的《诚信手册》一份等物。经查实,上述四枚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x、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二人均判处拘役、且可以宣告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xxx、x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明材料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x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缴获的伪造印章等予以没收。
xxx、xx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涛
书记员王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