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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孙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

被告孙X。

法定代理人杨X。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孙X离婚;

二、现在被告孙X处的彩色18K金耳环1副、项链1根、戒指1枚、挂件1枚归被告孙X所有;现在原告张X处的黄某24K戒指1枚归原告张X所有;

三、原告张X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孙X经济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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