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被告孙X。
法定代理人杨X。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孙X离婚;
二、现在被告孙X处的彩色18K金耳环1副、项链1根、戒指1枚、挂件1枚归被告孙X所有;现在原告张X处的黄某24K戒指1枚归原告张X所有;
三、原告张X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孙X经济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