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亭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650元,于2010年6月20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1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0.50元,由原告上海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