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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

原告杨××。

被告许××。

原告杨×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平××、杨××为本案原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因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系杨××与李××之养女,杨××与李××离婚后,原告随养母李××共同生活。被告许×系杨××之外甥女。2007年7月3日,被告许×向杨××借款人民币10万元,杨××通过上海兆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一张10万元支票。被告于签收支票当日向杨××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1月2日止。2007年11月杨××在医院手术中发生意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09年6月28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向杨××借款人民币10万元是杨××的合法财产,杨××去世后,该债权作为杨××的遗产由原告依法继承。故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平××与杨××系夫妻,原告杨×系杨××与平××之孙女。被告许×系平××与杨××的外孙女。2007年7月3日,被告许×向杨×之养父杨××借款人民币10万元,许×向杨××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向杨××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用于移民申请。期限陆个月(自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利率计算,以此为据。事后被告许×未按约还款。杨××于2009年6月28日去世。2010年1月,原告杨×作为杨××的法定继承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通知杨××的父母杨××、平××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未到庭应诉。

以上事实,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借据、公证书、支票存根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许×向杨××借款,由被告许×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许×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杨××已去世,其所遗有的债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受承担,虽然杨××的父母在本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后未到庭应诉,但二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杨××债权的继承,故应当视为二人接受继承。现原告杨×、平××、杨××作为杨××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归还其拖欠杨××的债务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平××、杨××人民币10万元;并以本金人民币1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3日起至2010年1月8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龙

审判员高洁华

代理审判员钱林森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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