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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周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xx,现住美国。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原告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相识约一年后,原告于2004年10月20日至上海与被告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原告即发现被告与原告在网上一年的邮件往来系他人所代写,被告还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十分气愤,遂回美国。双方至今已有四年未联系,感情早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告xx与被告周xx于2004年10月20日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长期在美国生活,与被告多年没有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周xx结婚后,双方长期没有共同生活,相互间缺乏沟通,夫妻关系实际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xx与被告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佳

审判员徐俊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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