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均退还原告。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张蓓雯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