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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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女,曾用名梅X,化名吴X,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梅某某虚构能赊到便宜钢材,骗取孙XX人民币x元;以给周XX儿子说媳妇、女方要彩礼、见面礼为由,分5次骗取周人民币x元。赃款均挥霍。认为被告人梅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梅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钢材市场虚构能赊到便宜钢材,骗取孙XX人民币x元,赃款挥霍。

2、2009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梅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以给周XX的儿子说媳妇,女方要彩礼、见面礼为由,虚构事实,分5次骗取周宗汉人民币x元,后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梅某某供述,2009年6、7月份在北站路沈XX算卦店玩时,对沈说有亲戚干钢材生意,可以赊钢材、水泥送到工地,让沈联系活赚了钱给其好处。后通过沈认识了王XX、孙XX夫妇,骗其说能买到便宜钢材,8月份,他们的亲戚要用100吨钢筋想便宜点,其让孙XX准备5万元钱预交,说先找亲戚杨XX开票,赊到货后送到工地,盖了房卖后结清,孙同意了。等孙带上5万元钱与其到钢材市场,去杨XX办公室开票时将钱从孙手里要过来,进屋后与杨说几句话趁门口的孙XX不注意将钱拿跑了。其不能赊到钢筋,就是想弄点钱花。骗过钱后知道公安局的会追查,就去了新疆,在火车上认识一甘肃姓杨的男子到石河子同居花不少钱。期间杨说能办出国手续得花7、8万,因怕坐牢就想先打工攒点钱出国,在宁波认识了淮北濉溪的周一X,以能给周介绍对象为由去了周家见了他父亲周XX,又以女方要彩礼为借口,骗了周8万元。骗到手后跑到甘肃兰州交给姓杨的7万5千元办出国手续,剩下的与杨住宾馆花了。后杨关了机,因找不到他就回了商丘。

2、被害人孙XX陈述了2009年8月14日上午被梅某某以能买便宜钢材为由骗取现金5万元的事实与梅某述基本一致。

3、被害人周XX陈述了2009年10月份梅某某以给其儿子周一X说媳妇为名多次骗取现金8万3千元,后以其子年龄大蹲过监不同意了,不但不退钱还关了手机不知去向,知道受骗了。

4、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09年8月14日10时许,梅某某到其平原路钢材门市部说要买钢材,没拿料单,其让她去拿料单,她转身走了。约十分钟客户孙XX过来问梅某某是否来开票,刚才给她5万块钱,其知道事情不好,因梅某没说钱和开票的事,后在钢材市场找一遍也没找到梅某某,就报了警。

5、证人沈XX证实,与梅某某是在其算卦点认识的,她说能赊到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让其帮助联系活给好处,其给梅某绍过曹庄的王XX,王是干煤生意的,后来梅某找过王,干成没干成不清楚。

6、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已查证属实,各证据间已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梅某某赃款未退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尚能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戴彦欣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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