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0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份结婚,由于婚前两人不了解,婚后感情越来越坏,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无法沟通,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西华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于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曾起诉被告离婚。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已生效的判决书,本院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6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同年12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何X,X年X月X日出生,长子何XX,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常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一般,由于婚后双方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淡薄。原告于2009年起诉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双方婚生子女,其长女何X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何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无共同财产可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长女何X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何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云成
审判员王惠
审判员赵庆宏
二O一O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