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新密市X路开办伟鑫音像店销售光碟时,购进淫秽光盘400余张,至2010年1月29日销售近60张,其余431张淫秽光盘被查获。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尚xx、刘xx、钱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违禁品、涉案财物收缴凭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判罚金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