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男。
被告石某,女。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季某诉称,200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妻子束某借款人民币x元,2006年6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妻子束某借款x元,两次借款共计x元。2006年7月,被告还款5000元。2009年5月11日,被告确认结欠借款x元。2009年11月3日,原告妻子束某死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x元。
被告石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石某应于2010年12月底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季某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征
书记员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