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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崇源雅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尕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崇源雅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戟,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荣,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尕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崇源雅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尕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崇源雅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崇源雅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王铿华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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