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X镇怡乐庄西3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及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甲于200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芮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