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刘某
第三人刘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于1994年9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2010年1月1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8月18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某名下的本市X路X村X号乙室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刘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村X号乙房屋(建筑面积为39.31平方米的底层东间、二层西间及建筑面积为7.34平方米的违章搭建)归被告刘某与第三人刘某按份共有(刘某占产权份额二分之一、刘某占产权份额二分之一)。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某雅